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正確嗎? - 行測知識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正確嗎?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材料一中張某(未滿14周歲)偷竊他人自行車一輛,7天后被該縣某鎮(zhèn)派出所查獲歸案,被處治安拘留5日的處罰。材料二中張某來到甲商場某柜臺前,看中了某商品后掉包,張某被甲商場便衣保安胡某發(fā)現(xiàn)并且抓住。民警接警后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二百元處罰。商場對該處罰決定表示異議,認為處罰過輕,要求提起行政訴訟。材料三中申某,男,40歲,某市一家典當行老板。某日晚,典當行馬上要閉店時,一青年男子到店內(nèi)要求典當幾件白金鑲鉆首飾。店員覺得男子提供的首飾與最近電視新聞中展示的珠寶行特大盜竊案中的被盜首飾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報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懷疑,但因男子開價很低,申某在高額利潤的引誘下,未報告公安機關,將首飾收下。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欲對申某處以五日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并且準備吊銷申某所開典當行的許可證。申某以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是贓物為由要求聽證,而公安機關認為有店員為證人,申某的違法事實確鑿,拒絕了其聽證的要求,作出了處罰決定書。
請問:(1)材料一、二中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正確嗎?說明理由。(2)公安機關對材料二、三張某的處罰及程序是否正確?為什么?(3)對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復議是前置程序嗎?為什么?(4)材料二中商場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嗎?
參考:
(1)不正確。材料一中的張某因為未滿14周歲,因而不應處罰,更不能予以拘留處罰。
材料二中的張某應定性為盜竊行為。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自愿地交出財物,是盜竊行為區(qū)別詐騙于主要特征。
(2)不對。就材料一來說,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盜竊、詐騙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材料二中公安機關的處罰程序錯誤。根據(jù)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3)不對。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是選擇性程序。
(4)商場可以提出復議請求。《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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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招聘行測法律法規(guī)常識:居委會能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嗎? - 行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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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由居委會為業(yè)主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現(xiàn)象,但實際上,居委會是無權為小區(qū)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的。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機構的指導、支持下開展工作的。居委會不是小區(qū)的產(chǎn)權人,既不享有業(yè)主的權利,也不必承擔業(yè)主的義務。當業(yè)主或業(yè)主委員會與物業(yè)管理公司就物業(yè)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居委會可以進行協(xié)調處理,但不能代替業(yè)主或業(yè)主委員會來選聘物業(yè)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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