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事實認識錯誤-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20-03-0118:10:13事實認識錯誤認識錯誤,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屬于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不一致。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在不一致時,行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一)事實認識錯誤的討論前提:認識錯誤與故意是表里關系1.事實認識錯誤的案件具備的條件前提是客觀行為對法益有危險,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結果。主觀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觀部分,才可能發(fā)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認識錯誤。過失犯罪沒有認識更沒有認識錯誤。2.解決問題:當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一致時,解決行為人對于發(fā)生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責任。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擊錯誤與對象錯誤中解決犯罪成立問題。是否既遂:因果關系錯誤解決犯罪既遂問題,因為犯罪肯定成立了。只有當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fā)生的事實,在構成要件的范圍內相符合時,才能在此限度內肯定故意的既遂犯。3.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又稱具體的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又稱抽象的錯誤)。二者區(qū)分的標準:法益客體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屬于同一種,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范圍;后者的法益屬于不同種,跨越了不同犯罪構成。(二)故意與認識錯誤認定中的幾個特殊情形1.對于不可能影響故意的認定與犯罪形態(tài)的所謂錯誤,不需要作為事實認識錯誤處理。2.發(fā)生在選擇性罪名內的錯誤,視為具體的事實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處理。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視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處理。4.同一犯罪的普通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按照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處理,僅認定為普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