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軍隊文職招考考試公安基礎知識:使用武器的要求

執(zhí)法常識使用武器的要求公安民警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經(jīng)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1.公安民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1)判明現(xiàn)場情況;(2)表明警察身份,出槍示警;情況緊急時,可以在出槍的同時表明身份;(3)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4)命令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鳴槍警告;(5)犯罪行為人在公安民警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后繼續(xù)實施暴力行為的,可以對其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6)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繼續(xù)實施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射擊,并持槍戒備;(7)在未確定危險消除前,應當繼續(xù)保持持槍戒備;(8)確認危險消除后,應當關閉槍支保險,收回槍支。2.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1)處于繁華地段、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其他容易誤傷他人的場所;(2)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3)鳴槍警告后可能導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1)處理治安案件、群眾上訪事件、疏導道路交通和查處交通違法等非刑事執(zhí)法活動時;(2)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實施暴力犯罪情節(jié)輕微,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3)發(fā)現(xiàn)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4)犯罪行為人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發(fā)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具有(1)(2)情形之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實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場人員生命安全行為或者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符合使用武器條件,但是現(xiàn)場沒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強制手段制服犯罪行為人。

許可使用-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14 20:40:281.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僅僅是使用權的暫時轉移被許可人取得的只是著作權中一項或多項財產(chǎn)權的暫時有償使用權被許可人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許可方仍是有關財產(chǎn)權的所有人在許可合同約定期限內(nèi),被許可方可以使用有關財產(chǎn)權(即可按合同約定方式使用作品),但無權處分該財產(chǎn)權著作權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所有權,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但一般是有時限的受讓方成為有關權利的新的所有人(在轉讓合同約定期限內(nèi)),受讓方有權獨占性地使用這種(或這些)權利并因此獲得報酬原著作權人(即轉讓方)在此期間暫時喪失這些權利(一旦合同期滿,有關權利又自動回歸轉讓方)著作權買斷是著作權轉讓的極端情況即著作權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chǎn)權一次性無時限地有償轉讓著作權買斷后,受讓方成為新的著作權人(在著作權貿(mào)易中一般很少有著作權買斷的情況,而且許多國家的法律也禁止著作權買斷)2.許可使用被許可人只能按照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能將其獲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再轉讓給他人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無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因為受讓人對相應權利有處分權3.許可使用被許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專有使用權,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只有取得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才有權因專有使用權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任何受讓人對侵犯其財產(chǎn)權利的侵權人均可提起侵權之訴

經(jīng)濟學:在我國“財政”一詞的使用是近代的事,官方最早使用-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在我國 財政 一詞的使用是近代的事,官方最早使用是( )A.1896年B.1898年C.1900年D.1912年解析:無。本題選B。財政產(chǎn)生的基本前提是( ),因為如果沒有它,就沒有可供公共分配的對象?A.社會剩余產(chǎn)品B.公共權力C.社會分工D.公共需要解析: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