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1-23 20:52:5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除須承擔納稅義務外,也仍然享有自己相應的法定權利。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1)知情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2)要求保密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秘密。(3)享受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yōu)待權。(4)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有權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5)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6)陳述權、申辯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陳述與辯護的權利,如要求聽證、申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7)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賠償。(8)其他權利。如當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通知書時,被檢查人有權拒絕稅務檢查的權利;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納稅人按規(guī)定沒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代收、代扣、代繳等。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1)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2)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并正確使用、保管有關憑證的義務。(3)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4)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5)滯納稅款須繳納滯納金的義務。(6)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8)其他義務。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等。A.要求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情況保密B.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C.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納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D.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訴訟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教師的權利與義務-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15 15:35:29教師的權利與義務1、十二校主編《教育學基礎》的觀點(統(tǒng)考) 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作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yè)特點相聯(lián)系,是教師職業(yè)特定的權利 結合教師的職業(yè)特點,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三項(1) 教育教學權《教師法》第 7 條第 1 款規(guī)定:教師有權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2) 專業(yè)發(fā)展權《教師法》第 7 條第 2 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fā)表意見的權利(3) 參與民主管理權《教師法》第 7 條第 5 款規(guī)定教師 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的權利2、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學》的觀點(1) 教師的權利 第一、獨立工作的權利,《教師法》第 7 條第 1 款規(guī)定:教師有權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 第二、自我發(fā)展的權利, 《教師法》第 7 條第 2 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第三、參與管理的權利,《教師法》第 7 條第 5 款規(guī)定教師 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的權利 第四、爭取合理報酬、享受各種待遇的權利,《教師法》第 7 條第 4 款規(guī)定 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息 的權利(2) 教師的義務 第一、遵紀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第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第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力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第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3、柳海民《教育原理》的觀點(1) 教師的權利 第一、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第二、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及[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第三、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的權利 第四、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第五、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第六、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洲]的權利(2) 教師的義務 第一、教師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 第二、教師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 第三、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第四、教師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的義務 第五、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的義務第六、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的義務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15 15:35:57)學生的權利和義務1、十二校主編《教育學基礎》的觀點(統(tǒng)考)(1) 學生的權利第一、《兒童權利宣言》(1959)與《兒童權利公約》(1989)指出: 18 歲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積極和創(chuàng)造性的權利主體,擁有包括生存、發(fā)展和充分參與社會、文化、教育、生活以及個人成長與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動的權利為保障這些權利,又提出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念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第二、我國作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在履行《公約》的同時,在《憲法》第 49 條規(guī)定 父母有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 4 條規(guī)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世界兒童公約》的規(guī)定,我國兒童享有教育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身心自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獨立財產權、生活獲得照顧權、民事活動代理權、休閑娛樂權、獲得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權、拒絕亂收費權、拒絕不合理勞動權、拒絕不合理校外活動權、榮譽權、著作權和平等權(2) 學生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學生應該承擔如下義務: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2、柳海民《教育原理》的觀點(1) 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 父母有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具體規(guī)定: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對兒童的生存權利法律給予保護(2) 受教育的權利。我國《憲法》第 46 條規(guī)定: 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我國《教育法》又從總體上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3) 受尊重的權利。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6 條規(guī)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4) 安全的權利。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6 條規(guī)定: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3、孫俊三《教育原理》的觀點(1) 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 父母有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廢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2) 受教育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 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 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3) 受尊重的權利?!段闯赡耆吮Wo法》規(guī)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4) 安全的權利?!段闯赡耆吮Wo法》規(guī)定: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或其他未成年人集體活動的室內吸煙4、袁振國《當代教育學》的觀點(1) 生存的權利(2) 受教育的權利(3) 受尊重的權利(4) 安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