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債權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債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債權1.含義:在債的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是指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債的發(fā)生根據: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1)侵權之債:如一方實施侵權行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2)合同之債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受益方為善意時,若損失大于利益,只返還現存利益;若損失小于利益,返還利益的范圍以損失為準。受益方為惡意時,應返還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損失,還須就損失與利益之間的差額進行賠償。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的權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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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公民(自然人)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公民(自然人)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公民(自然人)1.含義:
(1)公民: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
(2)自然人:基于自然狀態(tài)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3.★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取決于其年齡和精神狀況。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且精神正常。
(注:16,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可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監(jiān)護: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組織(監(jiān)護人,完全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管、保護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為能力制度的必要補充。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直接歸屬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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