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內蒙古軍隊文職招考考試公安專業(yè)知識:行政拘留的在暫緩執(zhí)行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山東軍隊文職招聘考試行測文學常識-公安派(公安三袁) - 常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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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是明代重要的文學流派,三袁是指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三兄弟,因他們是湖北公安人,所以被稱為公安派。袁宏道最為知名,公安派的核心口號就是由他提出的。

2.公安派用獨抒性靈來反擊文學領域中理學對個人靈魂的束縛。袁宏道認為文學的最高境界是獨抒性靈、不拘格套。

3.他們的詩歌脫離理的束縛能夠自由地抒發(fā)個人真實性情和表現(xiàn)個人生活欲望,并具有詩人的藝術獨創(chuàng)特征。尋找以獨創(chuàng)的精神表現(xiàn)個人真情實感這一文學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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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試備考-公安賠償制度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公安賠償制度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公安賠償制度

公安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的法律制度。公安賠償的發(fā)生有郎中情況意識公安機關主動做出,另一是法院判定公安機關車型賠償責任。嚴格的說,后一種情況不應當屬于公安機關內部監(jiān)督范疇。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賠償包括公安行政賠償和公安刑事賠償兩類。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的義務主體則是具體試試侵權行為的公安機關。實現(xiàn)公安賠償制度,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穩(wěn)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公安賠償的構成要件

公安賠償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明確公安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利于準確地判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為是否需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正確解決國家賠償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guī)定精神,公安賠償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1.主體要件。構成公安賠償,行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須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不能引起公安賠償。

2.行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不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行為違法并造成損害,即可構成國家賠償。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是構成公安賠償的一個必要條件。合法的行使職權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3.后果要件。公安賠償,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為必要條件。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未造成對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也不構成公安賠償。損害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和對財產權的損害。損害必須是客觀上已經發(fā)生的對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損害和僅僅造成危險的情況。

4.因果關系要件。構成公安賠償,還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只有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后果,才能構成公安賠償。

(二)公安行政賠償

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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