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有哪幾種形式? - 行測知識

行政處罰有哪幾種形式?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行政處罰有哪幾種形式?

答: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

(一)警誡罰,如給予違法行為人批評、警告、通報等。

(二)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三)行為罰,如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暫?;蛉∠麖臉I(yè)資格等;

(四)人身罰,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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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權利、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行政處罰的程序 - 行測知識

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權利、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行政處罰的程序減小字體增大字體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權利、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如下: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止建設;拘留;關閉;吊銷有關證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1)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jiān)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全生產監(jiān)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tǒng)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3)備案。安全生產監(jiān)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現(xiàn)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tǒng)一的立案審批表。

(2)調查。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jiān)察員不得少于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jiān)察員應當回避: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3)審查和決定。案件調查終結后,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材料、昕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5)時間限制。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3.聽證程序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昕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組織昕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由昕證主持人、昕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1)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如下: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jù)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jù);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2)聽證程序。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昕證參加人名單,宣布昕證開始;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jù),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jù);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jù)、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昕證會提交新的證據(jù);昕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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