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考試時政之新政策新規(guī)定
37.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應當();基礎電信企業(yè)();電視臺每套節(jié)目每日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中央報紙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
2015考試法律考點:擔保物權的一般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06):不當的無因管理
1.不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其構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務;(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務,并愿意將管理所得利益歸屬于他人);(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4)管理事務的承擔,不利于本人,和(或者)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概念區(qū)分。前述的“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壓根兒就不構成無因管理。與此同,不當無因管理雖屬于無因管理,只是不能當然產生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3.不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不具有違法阻卻性。若管理人因不當管理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構成侵權。(2)若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則本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必要債務、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損失的義務,但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3)若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處理(當然,符合侵權要件的,本人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例1甲有一古董花瓶,市價20萬元,甲視為第二生命,曾多次對好友乙表示與花瓶“雖非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須同年同月同日死”。甲赴美參加奧巴馬就職典禮前,將家門鑰匙交乙保管。乙聞知臺灣大收藏家阿扁來大陸高價收購文物,想給朋友甲一個驚喜(將甲之花瓶為甲賣一個好價錢,在家閑著也是閑著!)。乙遂與阿扁接觸磋商。為玉成其事,乙請阿扁在“順峰”吃飯花費2000元,在“順便”洗腳花費800元,在“順暢”喝茶花費400元。乙最終將該花瓶以自己名義按80萬元出售給不知情的阿扁。①乙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之事務,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構成無因管理。②乙對事務的管理不利于甲,且違反甲明示的意思,屬于不正當的無因管理。③甲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要求乙賠償約20萬元(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只有這個功能?。"芗卓芍鲝埐划數美颠€,要求乙返還20萬元(損失小于得利,只能請求返還與損失相當的價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也只有這個能力?。"菁卓芍鲝垷o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萬元,但甲須補償乙支出的必要費用(上述費用是否均屬必要費用,可以爭議)。例2事實同例1。并假設:乙向阿扁交付花瓶后,去銀行存錢時,遭遇搶劫,乙誓死護錢,搶劫未遂,但乙身中數刀,治療花費75萬元。①若甲主張無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萬元時,乙有權請求甲償付必要費用、遭受的損害,但甲承擔該債務不超過所受利益(60萬元)。②故:甲若懂得因制度之功能與目的不同,基于同一事實產生之不同法律關系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就不會主張無因管理的利益,而是主張侵權或不當得利。甲也許會罵兩句:Cao!不當得利制度之功能不在填補損害,而在去除無法律原因且致他人損害的得利。Fuck!無因管理制度功能不在懲罰與報應,而在適當界分禁止干涉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故子曰:蝦有蝦道,魚有魚道。道可道,非常道。故毛主席說:下定決心,不怕犧牲,就會發(fā)現,民法有時是多么細膩、精致,呈現出獨特的科學之美。③一句話:請求權競合時,因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請求權產生不同的效果。這也是催生不正當無因管理制度的原因。特別提示還有一個制度,需要在此一并交代:不當無因管理的類推適用。舉例說明:甲將價值10萬元的相機借給乙使用。借用期間,乙因缺錢花,謊稱己有,以自己的名義,將該相機以1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善意取得相機所有權。①若甲對乙主張侵權,只能請求賠償10萬元;若甲對乙主張違約,大致也只能請求賠償10萬元;若甲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只能請求返還10萬元。②乙將相機出賣給丙時,無管理意思,不構成不當無因管理。這可怎么辦呢?③好在民法允許類推適用。乙的出售行為雖不構成不當無因管理,但最接近不當無因管理。“類似情況,相同處理”。甲可主張類推適用不當無因管理制度,請求乙返還15萬無及利息。當然,甲因此負有補償乙因此支付之必要費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