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考試專業(yè)綜合Ⅰ案例精編

案例分析題在考試專業(yè)綜合Ⅰ占據相當分量,分值之大足以使考生對其高度重視,為了使廣大考生熟悉此類題型的作答規(guī)律獲取高分,國家軍隊文職考試網()專家在此挑選2個具有典型性案例進行精講,以助考生考取理想成績。1.曹某懷疑其妻與韓某有不正當關系,于某日晚跟蹤其妻來到韓某住處,曹某發(fā)現其妻坐在韓某的床上,披頭散發(fā)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毆打其妻,與韓某發(fā)生爭吵。曹某知道韓某有錢,決定借機敲詐他一筆,謊稱解決問題,將韓某騙至其表妹楊某(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對韓某進行捆綁、毆打。不堪忍受的情況下,韓某承認與曹妻有不正當關系,提出用金錢補償。在曹某的脅迫下,韓某數次打電話要家人將20萬元放在某公園的指定場所,韓某的家人并未照辦。此時,楊某回家,知道實情后,并未制止,與曹某一起致信韓某的妻子稱:韓某系卑鄙小人,現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萬元至某公園指定地點,見錢放人,不得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因害怕,韓某將錢放至指定地點,并通知曹某,曹某留下楊某看管韓某,自己去取贓款。在曹某取錢之際,韓某哀求楊某,楊某心動將韓某放走,并與韓某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曹某,但此時曹某早已攜款逃走。閱讀分析上訴案例后,請回答以下問題:(1)曹某的行為構成何罪?(2)楊某私自將韓某放走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請說明理由。(3)楊某的行為有何法定量刑情節(jié)?(4)假設曹某在犯罪過程中殺害了韓某,其行為如何處理?①大綱規(guī)定:第(1)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刑法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綁架罪。②大綱解析:綁架罪指,我國《刑法》第239條規(guī)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③試題解析:曹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本案中,曹某對韓某進行捆綁、毆打,并讓韓某先后數次給家里打電話,要其家人講20萬元放在某公園的指定場所,屬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①大綱規(guī)定:第(2)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刑法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中的犯罪中止及第五章共同犯罪。②大綱解析:犯罪中止,我國《刑法》第24條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25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③試題解析:楊某私自將韓某放走的行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須有效地阻止整個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與楊某系共同犯罪,但楊某并沒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故楊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①大綱規(guī)定:第(3)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第九章量刑中的自首。②大綱解析:從犯指,我國《刑法》第27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自首指,我國《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③試題解析:楊某在本案中屬于從犯,并有自首情節(jié)。綜觀全案,楊某在共同犯罪中顯然只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楊某將韓某放走,并到公安機關報案,系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①大綱規(guī)定:第(4)問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第六章一罪與數罪中的結果加重犯。②大綱解析: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fā)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③試題解析:曹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在綁架的過程中致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年,吳仁與劉云結婚,生一子吳相,夫婦經營一家書店,生意很好。2002年春節(jié),一家三口外出度假,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意外,一家三口全部遇難。喪事處理完畢后,吳仁的弟弟吳義(吳仁唯一的親人,已經成家)幫助清理了全部遺產:有豪華住宅一套,別克轎車一輛,還有書店資產等共值200萬,吳義打算繼承全部遺產,但劉云的養(yǎng)父提出要繼承女兒的一半的財產,于是與吳義發(fā)生爭執(zhí)。后劉云的養(yǎng)父向法院提出繼承女兒全部財產。請分析該案繼承關系?①大綱規(guī)定:本題所涉及的大綱考查點是民法第二十章的繼承問題。②大綱解析: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③試題解析:本案吳仁、劉云,吳相均有繼承人,推定長輩吳仁與劉云先死亡,其子后死亡;吳仁與劉云同輩,各自都有繼承人,可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吳仁與劉云的遺產200萬,夫妻各分100萬。吳仁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吳相,其遺產100萬由吳相繼承,吳義作為第二順序不發(fā)生繼承。劉云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事吳相與劉云的養(yǎng)父,其遺產由劉云的養(yǎng)父和吳相分別繼承50萬。吳相繼承其父母遺產共計150萬元,吳相死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劉的養(yǎng)父,吳相的遺產由劉云的養(yǎng)父繼承。故劉云的養(yǎng)父可以繼承本案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