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物權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物權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民法學-物權1.含義:民事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種類
(1)所有權: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用益物權: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3)擔保物權: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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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行刑法學-犯罪主觀方面 - 行測知識
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行刑法學-犯罪主觀方面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軍隊文職招聘考試常識行刑法學-犯罪主觀方面1.犯罪故意
(1)含義:明知道該危害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卻還是實施該危害行為。
(2)分類
①直接故意:明知道,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
②間接故意:明知道,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
2.犯罪過失
(1)含義:知道實施該危害行為有危險,(但是不知道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實施了該危害行為。
(2)分類:
①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②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不認為是犯罪的四種情況:
①不可抗力;②意外事件;
③★正當防衛(wèi):為保護合法權益,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保護的利益損害的利益),不負刑事責任。
④★緊急避險:為保護合法權益,避免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保護的利益<損害的利益)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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