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65):不定期租賃合同
第215條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232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6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1.概念。不定期租賃合同,指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三種情形:①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合同法》第232條);②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條);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合同法》第236條)。2.雙方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不定期粗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①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②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典型真題張某于1月租住何某的一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國。租期屆滿,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歸來,要求張某立即搬出。下列選項哪個是正確的?(00年·卷三·26題—D)A.雙方?jīng)]有續(xù)訂合同,租賃關系消滅B.次年1?3月,雙方存在無償合同關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應視為續(xù)訂1年D.次年1月起,該合同轉(zhuǎn)變?yōu)椴欢ㄆ谧赓U[答案解析]答題依據(jù):《合同法》第236條。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60):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nèi)行使。第194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1.概念。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撤銷事由時,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使贈與合同自始無效的行為。須注意: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撤銷的條件,亦可法定撤銷。2.法定撤銷事由。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92條)。3.法定撤銷權的行使。(1)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贈與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192條)。(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僅限于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其他情形,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無此撤銷權!),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其他任何情形,贈與人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都不享有撤銷權)。除斥期間短一些,為6個月(《合同法》第193條)。4.法定撤銷權行使的后果。法定撤銷權亦為形成權,自撤銷的通知到迖受贈人時發(fā)生撤銷的效力,贈與合同自始無效。撤銷權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合同法》第194條)。典型真題甲曾表示將贈與乙5000元,且已實際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與甲之子丙的一次糾紛中,將丙打成重傷。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03年?卷三.43題_AD)A.甲可以撤銷對乙的贈與B,丙可以要求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C.丙應在被毆傷6個月內(nèi)行使撤銷權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已贈與的2000元[答案解析]僅在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才享有撤銷權。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59):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第188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第189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任意撤銷的條件:(1)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移轉(zhuǎn)之前。具體而言:①贈與動產(chǎn)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僅能對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銷權。②贈與不動產(chǎn)的,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是否交付在所不問)。(2)不屬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對于“不能”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①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條);②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89條)。2.任意撤銷的后果。任意撤銷權為形成權,自贈與人撤銷的通知到這受贈人時即發(fā)生撤銷的效力。(1)贈與合同自始或僅向?qū)硐麥?,贈與人不再承擔贈與的義務。但任意撤銷之前已經(jīng)部分交付的動產(chǎn),不得請求返還。(2)贈與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住,賠償受贈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典型真題甲公司與某希望小學簽訂贈與合同,決定捐贈給該小學價值2萬元的鋼琴兩臺,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不愿意履行贈與合同。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00年·卷三·51題一ABD)A.贈與合同屬于單務法律行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擔違約責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設備,故可撤銷贈與C.乙小學有權要求甲交付鋼琴D.若甲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小學不予贈與,則甲公司不再承擔責任[答案解析],該題還提醒我們注意:《合同法》第76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p>
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169):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承受
第234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冻擎?zhèn)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9條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jīng)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jīng)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貨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規(guī)范內(nèi)容。上述法條規(guī)定了一種房屋租賃合同法定概括移轉(zhuǎn)的規(guī)則,其內(nèi)容是:(1)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存續(xù)期間;(2)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3)下列三類人有權法定承受(所謂“法定承受”,指什么都不需要做,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維持不變,自動將承租人更換為這三類人)該房屋租賃合同:①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注意:不要求是近親屬或繼承人);②承租人的共同經(jīng)營人(注意:限于承租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情形);③承租人的其他合伙人(注意:限于承租人參與個人合伙的情形)。2.兩點說明:①這一制度僅適用于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對其他合同(如汽車租賃合同)不適用;②承租人須為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參與個人合伙)。若承租人為法人、前述制度即不適用。例(根據(jù)2009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題第7問改寫)甲欲與乙結婚需住房,甲于是承租丁的房屋5年。半年后,甲死亡,乙傷心欲絕回娘家住了10個月。乙回來后發(fā)現(xiàn),丙居住在甲租賃的房屋中。原來,甲生前曾向丙借錢,甲、丙書面約定:“如甲到期不還款,丙有權居住甲租賃的丁的房屋。”后甲到期不還款,丙向丁出示該書面約定后,丁將備用鑰匙交給丙,丙搬入居住,并將甲、乙的東西搬出。題目問:乙可對丙主張何種權利?答案是:乙可依照《物權法》第2奶條,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分析的思路如下:①乙為與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甲死亡時,乙法定承受該房屋租賃合同,乙自動成為承租人。②乙回娘家居住期間,依照該房屋租賃合同,乙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③丙有理由住進該房屋,但丙采取的方式不對(法律禁止丙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剝奪乙的占有)。丙侵奪了乙對房屋的占有,依照《物權法》第245條,乙有權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