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解放軍文職考試-國家課程、地方課程與校本課程-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6-06-2810:54:29從課程的開發(fā)和管理主體角度上看,課程可分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與校本課程。①國家課程也稱為國家統(tǒng)一課程,它是自上而下由中央政府負責編制、實施和評價的課程。國家課程的主要特征有:1.權威性。課程編制中心的權威性來自政府賦予它們的職責以及法律賦予它們的合法性。2.多樣性。課程編制中心可以為整個教育系統(tǒng)編制課程,也可以為某類學?;蛘邘最悓W校編制課程,還可以為某個教育階段或者幾個教育階段編制課程。3.強制性。在絕大數(shù)國家,課程編制中心負責編制的課程是強制執(zhí)行的。②地方課程,由地方根據(jù)國家教育方針、課程管理政策和課程計劃,結合本地的優(yōu)勢和傳統(tǒng),充分利用本地的課程資源,自主開發(fā)并實施、管理。地方課程是基礎教育課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課程能直接反映當?shù)厣鐣?、經濟、文化發(fā)展的需求,有效地增強課程對地方的適應性,形成課程的地方特色,為地方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服務,具有獨特的功能與作用。地方課程的開發(fā)與管理,以合理利用和開發(fā)地方豐富的課程資源為基礎強調因地制宜,具有鮮明的地域性、針對性和多樣性。不過要遵循課程建設的內在規(guī)律,防止地方課程開發(fā)中的盲目性、隨意性、簡單化傾向。③校本課程是由學生所在的學校的教師編制、實施和評價的課程。具體說來,它就是某一類學校或者某一級學校的個別教師、部分教師或者全體教師,根據(jù)國家制定的教育目的,在分析本校外部環(huán)境和本校內部環(huán)境的基礎上,針對本校、本年級或者本班級特定的學生群體,編制、實施和評價的課程。校本課程有諸多優(yōu)勢:校本課程更具地方特色,體現(xiàn)學校的辦學特點;教師可以不斷根據(jù)情況的變化修訂校本課程;使教師獲得工作的滿足感和成就感;由于校本課程鼓勵師生、家長和社會人士的參與,既提高了課程的質量,也不斷提高了個人的滿意度。校本課程的不足之處在于:加大了各校之間的差異;參與的一部分教師可能缺乏開發(fā)校本課程的專業(yè)理論和專業(yè)技能;耗費的教育資源過高;在教師流動比較頻繁的學校,流動教師無法參與,勢必影響到校本課程的質量和連續(xù)性。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論中央與地方關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5-1410:53:18論中央與地方關系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于我國政府來說是一個難題,我國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大國,地域遼闊,國情復雜,我國政府始終非常重視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從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角度,探討如下關于如何改善和加強當前我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一、問題的提出二、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現(xiàn)狀我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3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然而除了憲法的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之外,并沒有法律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進行細化和明確的規(guī)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法律上比較模糊,法治化程度低。雖然有一些法律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某些方面有一定的調整,但仍顯不足??偟膩砜?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現(xiàn)狀可以概括為以下兩方面:(一)在立法、司法方面,中央與地方關系有一定程度的法治化。在立法方面,《憲法》和《立法法》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立法權限作了明確的劃分,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備案。并且《立法法》對憲法關于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十項只能由中央進行立法的事項,并且分別規(guī)定了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立法程序,使得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權限得到了具體化?!读⒎ǚā返某雠_使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方面的關系已基本實現(xiàn)法治化。在司法方面,由于對中央與地方司法關系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比較完備,中央與地方司法關系法治化已取得一定成果。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權做了明確的劃分,并且在實踐中也很少出現(xiàn)因案件管轄權不明而發(fā)生爭議的情形。但這并不等于就是說我國中央與地方司法關系已完全實現(xiàn)了法治化,要實行法治,就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司法部門,而總所周知,目前我國司法不獨立。地方法院的人、才、物均來自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地方法院在嚴重依賴地方政府,并且一定程度上地方法院淪為地方的人民法院,為地方保護主義撐起司法的保護傘,嚴重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二)在行政方面,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程度較低。有關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的法律現(xiàn)有規(guī)定主要包括:《憲法》第3條第4款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劃分,遵循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稇椃ā返?10條第2款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人民政府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我國《憲法》第89條規(guī)定國務院有權: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檢查等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同時《憲法》第107條規(guī)定地方政府的職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檢查和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除此之外,我國并沒有其他的法律對以上憲法規(guī)范進行細化的規(guī)定,而以上憲法關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權的規(guī)定又幾乎相同,沒有進行明確的區(qū)分。三、加快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進程的意義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中央與地方法治化程度還不高,這種狀況已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不利于科學發(fā)展觀的落實,阻礙了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亟需實現(xiàn)法治化。(一)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法治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資源的流動性,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資源的流動要求有一個統(tǒng)一的大市場,在這個大市場范圍內,各市場主體平等的參與市場競爭,受行政機關的平等對待。然而目前的狀況是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地方政府成為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權不明確,法治化程度低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二)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的法治化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我國正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小政府,大社會,由管理型政府轉向服務行政府,更加注重政府的服務職能。在政府職能的轉變過程,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政府的職能,服務型政府應該具備什么樣的職能。而其中哪些職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即中央政府的固有職能,那些職能是中央政府行使不好應由地方政府行使,哪些職能應該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行使,這些都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職權清晰,有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四、加快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舉措(一)加快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科學地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權,并以法律規(guī)范形式確定,使中央與地方權力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避免中央地方權力出現(xiàn)缺位,越位,錯位。首先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國家管理體系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明確其任務領域,進而配置相應的職權。通過法律規(guī)定哪些權力屬于中央,哪些權力屬于地方,哪些權力屬于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責任共享時,明確主次責任。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范圍要根據(jù)具體的國情進行劃分。根據(jù)我國的具體情況,可以將下列事項規(guī)定為中央政府的權力范圍:外交、國防與軍事、貨幣政策的制定、國家宏觀調控、制定統(tǒng)一的市場規(guī)則、負責全國性的公共事業(yè),保證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社會穩(wěn)定。地方政府專有的權力有:地方財政、稅收、工商貿易的管理、地方交通、地方公共事業(yè)和地方教育。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權力有:保護人權與公民權利,實施社會保障、維護社會治安、保護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等。對于憲法和法律未進行劃分的權力原則上由地方政府行使,但隨著國家任務目標的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單一地方政府行使不好的權力,應收回中央統(tǒng)一行使。中央政府決定收回權力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收回?!吨醒肱c地方關系法》也應規(guī)定明確地方政府相互之間的義務,地方之間義務的明確有利于協(xié)調地方政府權力的行使,消除地方保護主義,達到地方政府之間的和諧相處。(二)理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財權的關系。從1994年開始,中央政府實行了分稅制,在劃分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基礎上,按照財權服從事權的原則,合理劃分稅種,把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稅收系統(tǒng)。分稅制使得中央財政由困難轉向充裕,增加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但另一方面分稅制也使得地方財政,尤其是縣鄉(xiāng)兩級財政困難,導致地方政府支出安排時,捉襟見肘,入不敷出的現(xiàn)象。縣鄉(xiāng)財政困難導致公共物品供給不足及基層政府運轉不暢,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三)建立中央與地方爭議協(xié)調機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以后,中央和地方的職權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這意味著中央對地方控制方式的改變,中央不得再以行政手段即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預地方事務,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應通過中央的專有權力,通過法律的渠道對地方政府加以控制。當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行使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具有規(guī)范化、程序化的解決途徑。西方法治國家中央與地方產生爭議時,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法國的行政法院制度裁決中央與地方的爭議。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這種通過法律建立國家正式機構爭議解決,我國還缺少這樣的條件。筆者認為,可以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設立一個中央和地方的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解決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由民主方式產生,調解委員會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不依賴中央和地方任何一方。中央與地方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下,與各專門委員會地位平等,只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這樣可以保持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四)加快地方民主政治建設,堅強地方人大的權力。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之后,中央不能隨意地干預地方權力的行使,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在精力、信息、資源等方面的局限,無法對地方政府具體事務的執(zhí)行形成有效的監(jiān)督,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的原理告訴我們,地方政府在監(jiān)督缺乏的環(huán)境下,可能會濫用權力,脫離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加強地方民主政治建設,加強地方人大的權力,從而形成對地方政府強有力的監(jiān)督。并且讓廣大民眾參與到監(jiān)督地方政府的行列中來,這符合我國依法治國,加強民主政治參與的要求。我們可以通過加強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的監(jiān)督,如地方政府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地方人大的審批同意,重大財政支出項目需經地方人大同意。加強監(jiān)督,避免地方政府濫用權力。